2019年1月27日凌晨6时45分许,宋某驾驶重型货车,沿某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加油站段时,与由北加油站驶出斜过道的被害人武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武某某及其驾驶的摩托车倒地后又被该货车推拖、辗轧,造成武某某当场死亡,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市支队宣化二大队认定,宋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武某某无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宋某亲属代宋某赔偿被害人武某某亲属,对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省市宣化区认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之,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中的被害人武某某发生事故时,年龄尚不满二十周岁,作为 一名大二学生,人生才刚刚起航。然而,这次事故让他的生命在的瞬间定格,青春在猝然的刹那凋零。无法弥补失子之痛,可以想象这对于他的父母、家庭无异于性的打击。
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摒弃交通,交通违法,安全文明出行,营造畅人安的道交通,的发生。